薑 洪
  12月22日至28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分組審議中,委員建言保留食品安全標準整合內容,還就網絡食品安全、土特產食品、食品廣告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有委員建議規定凡在網上銷售食品必須有實體店並取得許可。
  委員建言保留標準整合內容
  相比半年前提交審議的草案初審稿,二審稿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部分修改幅度很大。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透露,二審稿刪除了初審稿對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等進行整合的相關規定。對此,參與分組審議的委員表達了不同看法。
  賀一誠委員提議要保留其中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這一內容。在他看來,食品安全標準問題是食品安全法的核心,雖然國務院將頒佈新標準,但要等到明年年底才能出台,而且該標準無法覆蓋整個食品安全領域。
  二審稿規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組織制定地方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後,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對於“地標”與“國標”的規定,姒健敏等委員表示,為了便於管理,應首先把“地標”的制定權限下放到縣一級。周其鳳委員認為,有的地方標準可能會高於國家標準,因此建議規定“地方標準高於國家標準的,繼續執行地方標準”。張興凱委員也提出了類似建議。馮淑萍委員則進一步建議對食品安全標準作出原則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宗慶後提出,食品安全標準應強制執行國家標準。
  網上賣食品應有經營許可證
  在分組審議時,姒健敏委員提出,二審稿只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作出規定,對入網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沒有作規定,建議增加“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在此基礎上,再規定“網絡食品交易平臺第三方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查驗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還有委員提出,依據專家解釋,淘寶算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而微信、微博則不算,需要在附則里給出定義,即什麼是第三方平臺。
  保健食品廣告應嚴格規定
  信春鷹委員在審議中提出,原有法律對食品廣告有嚴格的規定,明確“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的功能”,但實踐中,電視臺的很多食品廣告,都以各種直接的或隱諱的方式宣傳食品的功能。對此,信春鷹建議綜合考慮食品廣告的特殊性,對食品廣告作出更加嚴格的規定。
  學生幼兒餐實行專人試餐二審稿規定學校、托幼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應該受罰。
  陳光國委員提出,還應該加上“上述這些單位的主管部門沒有履行食品安全責任的,也應該相應承擔法律責任”。董中原委員提出,應明確規定“學校、托幼機構”除查驗食品安全外,在學生和幼兒用餐之前應當實行專人試餐制度。
  規範野菜等高危食品使用
  車光鐵委員建議進一步強化高危食品的界定和監管工作。他提出,在現實生活中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有很多是因為高危食品造成的,例如,學校食堂的食物中毒事件中,因為食用山野菜等食物造成的情況比較多。
  他建議在食品安全法中確定以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風險監測結果和事故調查情況,確定適合本地區飲食習慣的高危食品目錄和禁用範圍,從而規範本地區高危食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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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立法歷程回顧
  ■2006年,修訂食品衛生法被列入年度立法計劃。此後,將修訂食品衛生法改為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7年,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009年,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通過,並於6月1日正式施行。
  ■2013年,修訂草案經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4年,修訂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  (原標題:修法,為“舌尖上的安全”加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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