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楠 高吟
  在檢務公開中,案件通常是公開的主體,案件辦理情況最為群眾關註。但是,目前基層檢察機關很難真正實現案件程序和結果“雙公開”,主要原因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案件公開的範圍不明。實踐中,案件信息查詢和重要案件信息發佈是案件公開的兩個方面,也是群眾關註檢務公開的重點。雖然基層檢察機關大多已建立案件查詢系統,為群眾查詢案件程序性信息和重要案件信息提供了平臺,但是,哪些案件是重要案件,還缺乏明確的界定。這導致案件信息公開既可能存在泄密風險,弱化了案件公開在檢務公開工作中的主角地位,也容易給群眾“只公開文書,不公開案件,公開走形式”的錯覺。
  二是缺乏有效的監督措施。對案件是否公開,一些檢察人員存有異議,甚至存在“多公開多錯、少公開少錯、不公開不錯”的思想,盡可能不公開、少公開、慢公開或者只公開“不疼不癢”的案件,大大降低了檢務公開的實效。
  筆者認為,在推進檢務公開中,要處理好公開與保密的關係,就需要明確標準,釐清界限。比如,哪些案件是可公開的,哪些案件是應當保密的,何謂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職務犯罪案件,何謂重大案件等,都應當予以詳細規定,以便操作。同時,建議將檢務公開納入績效考評範圍,完善監督機制,加大相關培訓力度,充分發揮其促使基層檢察機關轉變工作方式的重要作用。
  (作者單位: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案件信息公開標準待明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ud81udtzgf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