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深圳檢察院在官方微博發佈消息稱:根據省檢察院交辦的線索,近日,深圳市檢察機關反瀆部門立案偵查了深圳市第一看守所一中隊副中隊長孫某,現以涉嫌徇住商不動產私枉法罪、受賄罪對其執行逮捕。在查辦該線索中,檢方還發現律師劉某某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現已依法移送公安部門立案查處。
   記者昨日從各方證實到涉及此案的律師系廣東際唐整合負債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平凡,司法機關將在近日公佈相關案情。
   晶商務中心報記者 吳欣
   此案仍室內設計在公安機關偵查
   來自媒體公開報道稱,劉平凡是因為代理一起販毒案件時,涉嫌為了給該毒販減刑保命,伙同公安人員偽造了犯罪嫌疑西裝外套人的虛假立功材料,併為此從中收取了好處費。
   劉平凡的辯護律師則表示,辯方的觀點認為劉平凡未和看守所警員勾結,立功材料也不是劉自己偽造的,而是通過其他途徑買來的線索,不能算偽造證據。
   昨日深圳市檢察院方面表示,此案仍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未移交給檢察機關,情節目前不便透露,不過將在近日通報具體案情。深圳市律師協會則表示,尚未收到警方對該案的正式通報。
   此前頭頂
   “優秀律師”光環
   來自深圳市律師協會官網關於劉平凡的公開資料顯示,劉平凡案發前曾任深圳市鹽田區政協委員、廣東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深圳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2010年被深圳市司法行政系統評為“優秀專業律師”;2012年1月,被中國法學會授予中國“優秀刑事辯護律師”,其撰寫的10篇辯護詞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優秀辯護詞”。
   擅長毒品犯罪等
   刑案辯護
   據瞭解,劉平凡比較擅長刑事辯護,包括港澳人員刑事犯罪、職務侵占犯罪、毒品犯罪、涉稅犯罪、走私犯罪、搶劫犯罪、貪污犯罪等類型的案件的辯護。此外,他對知識產權、企業重組、房地產和建築工程糾紛等案件辯護也有一定專長。
   記者瞭解到,劉平凡曾為不少大案的被告人擔任辯護律師。如深圳牛氏兄弟職務侵占一案,牛氏兄弟被指控的罪名一再發生變化,先被福田區法院以虛報註冊資本作出有罪判決,但之後該院撤訴並釋放兩被告。其後,案件又被轉移到羅湖區法院重新審理,以至牛氏兄弟在刑滿釋放當天又重新入獄。
   劉平凡律師作為此案被告之一牛躍偉的辯護人,提出業務借款未報賬是債權債務關係而不是犯罪的辯護觀點,被羅湖法院採納。該院認為牛氏兄弟業務借款未還不構成職務侵占罪。同時,牛氏兄弟被指控將公司29.15萬美金用於購買股權,一審法院對該部分作有罪判決但經二審法院重新鑒定認定該案關鍵證據系偽證後,牛氏兄弟最終被無罪釋放。
   劉平凡其人
   擁有湘潭大學和吉林大學法學學士學位,1994年至1996年曾在湖南省檢察院系統工作;1996年至2000年在湖南勁松律師事務所執業。
   2000年至2002年,他在廣東天浩律師事務所任專職律師;2002年至2008年6月任廣東深長城律師事務所人合伙人、專職律師;2008年6月他創辦廣東際唐律師事務所,並任主任、合伙人。
   □專議
   應給予“立功申報”更多監督
   立功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設置立功制度,本意在於激勵犯罪分子改過自新,提高司法機關辦案效率;同時瓦解犯罪勢力,以減少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
   值得註意的是,毒品和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辦比較特殊,因為這類案件犯罪手段非常隱蔽,多是一對一的交易,大量需要線人的線索,而線人是可以不公開的。因此才給某些人以“操作空間”,以致出現了幫助立功、串通立功、虛假立功、買賣立功等異化立功情形,甚至嚴重誤導了審判結果。從近年來查處的假立功案件來看,涉案人員多為警方人士。
   有業內人士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一個“假立功”需要至少幾個部門的參與配合。其中,律師的作用主要是傳遞信息,尋找“線索”;而一些被舉報案件的偵查機關得到犯罪線索後不急於抓捕,先將犯罪線索賣給律師,等需要立功的犯罪嫌疑人舉報後,再實施抓捕。此外,還需要看守所與偵查機關兩個部門相互配合,因為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內,只能向看守所舉報。而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負責將立功情節做入犯罪嫌疑人的案卷,否則無法進入檢察院和法院流程。因此能做成假立功,需要很多部門的配合和大量的資金,不是一個律師可以做到的。
   在多位受訪的法律界人士看來,立功制度要發揮其效用,應更多在執行環節予以監督,如查實立功舉報來源,查證舉報對象是否構成犯罪行為及量刑情況,從偵查、公訴、審判程序中都應該認真審查,認定立功的相關證據應在案入捲。
   更關鍵的是,要加大對參與刑事訴訟參與者的執法監督力度,使他們不至於在任何一個環節,為犯罪嫌疑人立功造假,助紂為虐。
   □法條鏈接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原標題:“優秀律師”劉平凡涉嫌偽造證據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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