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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郭宏鵬 黃輝褐藻醣膠 通訊員陳春英
  常言道:有病早就醫。其目的就是告誡人們不要誤了最佳治療期。可誰知病早就醫了,只是因為醫生採用保守療法,病未醫好,反倒延誤了最佳的治療期,增加了患者的病痛當鋪和經濟負擔。近日,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醫患糾紛賠償案,在經過專家鑒定認定醫方存在一定過錯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醫方永豐縣某醫院自願賠償了患者劉先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等35000元。
  2012年6月12日,患者劉先生因摔傷左腳致左膝腫痛、畸形嚮往永豐縣某醫院進行住院治療,經過一系列的檢查後,被診斷為“左膝脛骨內側平臺塌陷,脛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醫院認為該癥狀無絕對手術指徵,遂採用保守治療,即對貸款左下肢予以石膏外固定及抗炎、消腫,而沒有採取手術治療。治療後,雖已消腫,但傷勢仍一直不見好轉。
  10月1日,恰逢省醫院專家來到永豐,經查看後建議患者劉先生去省醫院拍片檢查。10月8日,劉先生來到了省醫院檢查,經省醫院專家會診診斷為“左膝內、外側半月板損傷,脛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脛骨內側平臺塌陷,股骨下段與脛骨上段挫傷,關節腔辦公室出租及髕上囊少量積液等”。
  患者劉先生認為,醫院採取保守療法是錯誤的,應該進行手術治療。由於醫院的租屋錯誤治療,現已耽誤了最佳治療時間,致使原告還需繼續到醫院進行手術治療,加重了其病痛和經濟負擔,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等費用合計15萬餘元。
  訴訟中,經患者劉先生的申請,先後對被告醫院的醫療行為進行了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鑒定。經專家鑒定,醫院不構成醫療事故;醫院的診療行為未明顯違反醫療常規,但醫方對患者的疾病缺乏足夠認識,溝通不充分,未盡到註意義務,未建議患者進一步完善相關檢查,存在過錯,過錯參與度應為20%—40%。
  而後,在法官的主持下,患者劉先生與被告永豐縣某醫院達成了調解協議,醫院自願賠償劉先生35000元,劉先生放棄其他訴求。  (原標題:醫院保守治療誤佳期 專家認定存過錯應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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